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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村**组,现住浙江省衢州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5时许,被不起诉张某甲驾驶浙G7M****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衢州市出发前往兰溪市及永康市送货,车子经由兰溪市游埠高速出口,继续沿游诸线往兰溪市开发区创业大道行驶,6点45分许,途经兰溪市永昌街道水路项村路口附近,与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本人手机拨打110和120,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车主陈某某飞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书,协议现已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抢救垫付费用支(垫)付通知书、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 、营业执照、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通知书、物品返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丧葬事宜会议记录、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定证书、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病历材料、兰溪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定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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