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住凯里市**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妻子潘某某从龙某某处抱养被害人张某丙,2019年11月19日上午,张某甲驾驶贵HK****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龙某某夫妇到妇幼保健院抽血检验DNA用于办理张某丙的出生证。15时30分,张某甲在风情大道0km+200m(小地名:妇幼保健院对面停车场内)倒车时碾压张某丙造成张某丙当场死亡。经凯里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019年11月22日,张某甲与龙某某夫妇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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