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4********,大专文化,屏南县**乡**院**,户籍在屏南县**镇**路**号,住屏南县**镇**宿舍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7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古峰镇东环南路41号门口路段时,刮碰同向张某乙随驾驶的车牌号为福鼓楼*****的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乘员张某丙(女,7周岁)倒地后被闽******小型轿车碾压,致头部等处受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待现场抢救伤者,后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被害人张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左额颞顶部挫伤伴头皮下血肿,颅骨凹陷骨折,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2月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张某乙随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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