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6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诏平线自平和方向往太平镇方向行驶至官陂镇下官村路段时,未能察明前方道路情况,致车辆刮碰前方往太平镇方向靠右步行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头面部碰撞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9日,在诏安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委会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死者家属一方达成刑事和解,张某甲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张某癸等人因黄某某于本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交通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主张。死者黄某某家属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壬收到张某甲赔偿款11万元,并对张某甲表示谅解,恳请政府部门对张某甲从轻、减轻、免予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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