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4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AU****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工职院经桃源大道往双凤桥方向行驶。当其车行驶至桃源大道长安工业集团公司后门路段时,张某甲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所限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从而与由右往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784726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张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818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