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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51********,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14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中滩站单村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银翔”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三轮车向右侧翻,造成程某甲(男,殒年66岁)、赵某甲(男, 75岁)受伤。2019年7月26日程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在此次事故中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事故责任鉴定,张某甲负有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同日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候,被民警传唤到案。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程某甲近亲属程某乙出具谅解书,谅解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酒安5000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打印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谅解书、劳动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张某乙、赵某甲、吴某丙、史某某、吴某丁、赵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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