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8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浙J****7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高升村文化礼堂北侧路段处,与同向前方靠路边行走的行人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某某乙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直三路认字【2020】第000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38001.11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反馈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卡口抓拍图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火化证明及死亡证明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某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浙共鉴定鉴字第ZGJD-2020-TZ0814号)、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浙光华司鉴定中心【2020】病鉴字第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以上证据均系依法调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上述证据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