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吉B****5号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新30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562+800米处时,驶入路面积水中,导致车辆失控翻车,造成吉B****5号小型轿车损坏,张某甲及其车内乘客张金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父亲)受伤,张金国经医院救治于次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