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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威海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荣成市**镇**村**处,与前方同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顺行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张某甲拨打120并委托他人报警,张某甲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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