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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粤L67****小型普通客车沿**道由淡水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淡水**高速辅道路段时,与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致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汪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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