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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云******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其母亲张某乙、其弟张某丙沿国道107线从郴州市向宜章县方向行驶,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镇邓家塘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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