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9******,汉族,大专文化,宁化县**乡**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化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9时40 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闽G***** 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宁化财富花园小区出发,沿边贸东路往高速公路入口方向行驶,途经边贸东路与工业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右侧工业园环岛往县检测站方向直行的由黄某某驾驶的闽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驾驶车辆后排乘坐人员雷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及救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候,被害人雷某甲送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6月7日死亡。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雷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雷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9.1万余元外,已额外再赔付人民币8.55万元,取得被害人雷某甲近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报警登记、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车速鉴定回函、关于雷仕庆死因推断的补充说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宁化县总医院出具的雷仕庆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出院记录、证人雷某甲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雷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行车记录仪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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