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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证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121000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办事处**村**组,2017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伪证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调查张某乙、高某某等人赌博案件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2017年7月18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受理的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赌博的治安案件中提供了虚假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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