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豪园**栋(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附**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方便办理女儿张某乙出国留学证明材料,用女儿名下房产向银行贷款以及伪造审计资料等目的,先后10余次以每枚印章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石桥铺伪造了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重庆市北碚新城建设(大学城)管理委员会、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海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渝粤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广州市荔湾区日月服装总厂、重庆旭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中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会计业务专用章、重庆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任公司、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网络发展与管理、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等17枚印章。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重庆市北碚新城建设(大学城)管理委员会、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海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重庆旭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中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会计业务专用章、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等13枚印章均系假章。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伪造的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属于江北区民政局属下的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伪造的重庆市北碚新城建设(大学城)管理委员会是北碚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专门职能的机构,不是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故重庆市北碚新城建设(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也不属于国家机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6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豪园**栋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印章样章、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