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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补充侦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后在其位于本市丰台区槐房南路**园**号楼**单元**号的暂住地,用以制作业务报价单。民警从张某甲暂住地及车内起获公司印章11枚。经查证,其中8枚印章确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起获的张某甲的印章11枚以及印章照片复印件及印文、黑色电脑主机、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的中央空调设备清洗检测服务合同一份、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复印件、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环保科技公司的报价单复印件、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保洁公司的报价单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工作说明若干、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鉴定原因说明、北京*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北京**保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北京**保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北京**管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北京**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海淀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卢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张某丙、单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六里桥派出所对张某甲在京暂住地及车辆的搜查笔录;5.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张某甲现场检测报告书、个人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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