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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房,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房。因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4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同年5月21日,本院将案件退回海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2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某日,时任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张某甲向原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股东曾某某(已判刑)介绍了一些早期不良资产包里涉及土地的项目,想通过曾某某联系投资方收购项目开发盈利,其中包括海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三亚**路地号为:13-12-**-**,面积为18926.73平方米的土地项目(以下简称三亚项目)。

2013年4月,曾某某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推荐收购三亚项目,获得**公司领导的同意。随后曾某某让张某甲去处理收购事宜,张某甲称虽然**公司拥有三亚项目地块的处置权,但因该块土地的来源时间久远,很多材料已经找不到了,曾某某称如果**公司要投资收购的话必然需要提供土地来源的相关材料。于是,张某甲受曾某某指使私刻了**清算组和**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曾某某草拟的《风险代理协议》(签订双方:**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授权书》(签订双方:**清算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公司土地项目移交协议》(签订双方:**算组、**公司)、《承诺函》(承诺人:**公司)上。曾某某凭上述文件向**公司称三亚项目为**清算组委托**公司代为持有处理的不良资产,**公司已取得三亚项目的权利和处置资格。

随后,曾某某又伪造了《资产收购协议》(签订双方:**清算组、**公司)、《三亚**路项目权益转让协议》(签订双方:**公司、**公司)、《告知函》(告知人:**清算组,被告知人:**公司)等一系列协议并加盖了由张某甲私刻的公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曾某某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伪造**公司、**清算组的印章并伪造相关文件,并通过司机陈某某将伪造的印章交给曾某某,因证人陈某某予以否认,无法印证;涉案的假印章系从曾某某处扣押,因年代久远无法提取到生物信息,无法建立与张某甲的关联;证人**公司经理王某某称与曾某某就购地事宜见面商议过,未提及张某甲;**清算组出具说明未与本案任何其他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本案中,证实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仅有曾某某的供述这一孤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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