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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5 月份从事个体运输行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自家经营的5 台货车超载被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扣押,每台车需要缴纳罚款3 万元,为了将货车要回来继续经营。遂找到其丈夫王某甲叔伯弟弟王某乙帮忙借款,王某乙说其舅舅赵某某那有钱但需要抵押物,于是张某甲在肇东市人民医院临街家属楼西墙上找到办假证广告的电话,经联系以200 元的价格伪造了盖有肇东市长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长海新天地小区E 栋25 号车库的收据。2014 年05 月31 日张某甲同其丈夫王某甲在肇东市17道街顺风出租车公司办公室将伪造的车库收据连同其父张某乙的房权证提供给赵某某作抵押,分别借款15 万元、5 万元,同时约定每月利息7000 元(月利息3.5 分)。当日张某甲将15 万元交到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将货车要回,用余款又给货车更换了轮胎。借款后张某甲共付给赵某某9 个月利息63000 元,因借款后自家的货车、轿车多次肇事而进行赔偿和维修,导致其无力偿还剩余借款的利息、本金,便到北京藏匿。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2015 年9 月17 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收据上“肇东长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收讫(1)”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2019 年9 月27 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长海公司关于张某甲购买长海公司车库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还款谅解协议书、收据、返赃款说明房权证复印件、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田某某、张某乙、于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提取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借款人损失,民事达成和解、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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