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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4********204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衡阳****报社副总编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七里**七里**路**号**栋**单元***户,住所地为珠晖区**栋***户。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6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衡阳******报社(以下简称“**报社”)负责人,住珠晖区****小区。2010年,******购入一黑色大众朗逸汽车(车辆识别号:LSVAF2187A231****,发动机号:0369**),将该车登记在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该车一直由**报社使用。2014年,***公司因改制封停单位,封存了单位公章。2016年11月左右,张某甲为方便车辆办理保险、年检,想将车辆过户至朋友吕某某名下,因过户需要***公司出具相关代理委托材料,张某甲遂在其家中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伪造的***公司行政公章,并伪造了委托代理材料交给吕某某,吕某某于同年11月2日办理了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车辆过户后,车辆仍由**报社在使用。同月7日,张某甲未经单位同意,将该车以4.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朋友张培良,并以吕瑶瑶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2019年4月初,因单位需要查验车辆,张某甲遂以4.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从张某乙处购回,并于同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车辆现已过户回***公司。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3.7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行为。鉴于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挽回了损失,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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