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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街道**路**号,因另涉嫌行贿罪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所;辩护人刘某某,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31日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案件退回南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福建省永安市投资福建省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5月间,在某某公司申请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过程中,张某甲得知某某公司的投资规模虽达到申请补贴的要求,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符合申报补贴的标准,仍指使该公司工作人员伪造了一份盖有永安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涉税证明》,并将该证明文件作为申请补贴的材料向省工信局送审,后因该项补贴政策取消而未造成后果。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2012年至2015年间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下发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关于专项申报指南及其附件、厦门方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厦门方华审(2012)Z035号、Z035号-JZ号报告书及相关审计材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表、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资金评估报告、企业税收入库证明等、涉税证明、情况说明、永安市上报文、专家评审意见、上会说明、主任办公会纪要、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戊、赖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吴某乙、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9]856号鉴定书及相关检材。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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