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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区**大道**号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巧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通过QQ向郑某某(已判决)共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8920条。购买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不合法的贷款平台推销贷款,从中收取他人手续费,共获利2.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硬盘5个、手机6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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