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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邯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聚超,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4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2020年5月1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参考 《大话西游》 手游的登录界面,帮张某乙等人制作了《涂山手游》的登录界面。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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