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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丰满区**乡***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初,利用自己名下的中银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52574622********)套取现金后挥霍。2019年8月14日,张某甲逾期欠款达95399.94元(其中本金91435.62元,利息2699.34元,应收费用1204.98元),截至2020年3月5日张某甲逾期账款达152209.11元(其中本金113499.62元,利息8860.88元,应收费用29848.61元)。期间张某甲共还款8次,每次还款金额在500元至1500元不等,数额均未达到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银行职员多次催收,张某甲超过三个月未还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20年3月10日,我局新北派出所民警在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张某甲对其使用卡号为52574622********中银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152209.11元,且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2020年3月16日、25日,张某甲分两笔将中银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所欠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53987.84元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案件提起、抓捕及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吉林专版)复印件、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统复印件、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复印件、报表-历史逾期情况复印件、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复印件、中国银行催收复印件、中银卡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于移送起诉前归还全部透支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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