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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大专文化,定远县**事务所职员,住定远县**园区**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止;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止;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定远县**事务所负责审计定远县**公司安徽省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事务所负责人穆某某安排事务所职员黄某某、张某甲进行审计,黄某某在现场测量后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依据林某某提供的合同、文件、发票及实地考察等,分阶段作出三份审计报告后由穆某某签名出具。县农委、财政局依照审计报告多次组织现场验收,前两次验收认为合格,县财政局遂依据审计报告上的审定数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9月18日共向定远县**公司拨款121.8万元。

2019年5月,经定远县公安局侦查发现,林某某为了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补贴,自2015年开始,以“定远县**公司”名义,与其丈夫张某乙共同伪造有关合同及证明文件,成功申报了安徽省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在该项目申报成功后,林某某又采取多次向他人租羊到自己羊场来虚构羊场山羊存栏数等方式骗取验收单位并通过检查验收,并且通过伪造相关合同书、协议书、虚开发票、刷银行交易记录等方式欺骗审计人员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被骗取121.8万元的严重后果。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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