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晋E****5的棕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太华路行驶至涵洞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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