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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在鹰潭市信江新区合家宴喝酒吃饭之后,准备回家休息,席间张某甲喝了五六瓶啤酒,张某乙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当晚21时27分许,由张某乙驾驶张某甲的赣******白色途越轿车行驶到高铁北站附近时,张某乙看见了交警在查酒驾,因喝了一点就紧张,于是倒车,结果撞到路沿石停了下来,车胎和车轮毂均破损,结果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张某乙被带往一边现场酒精吹测,结果为17mg/100ml。因看见车辆受损,张某甲想将车子往前挪动一下,缓解车胎受到的压力,刚点火开了几十公分,又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其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结果为81.09mg/100ml。2020年7月20日上午张某甲主动至鹰潭市**队**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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