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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回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乡**委**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魏源西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2.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民警扣留的机动车已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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