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双庙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31日0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浙J7V**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282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6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