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双庙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31日0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浙J7V**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282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6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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