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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往顶效镇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驶至顶效城市街道8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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