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0********,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张某乙从凯里市二龙往沪昆高速凯里东收费站行驶,21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凯里东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25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甲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提取血样。张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41.0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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