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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2020年12月30日因本次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罚款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城县四女寺镇大闸大堤公路东侧石墩处时,因其乘员与人发生争执,对方举报,被武城县公安局四女寺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100ml。2020年12月16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4.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醉酒程度、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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