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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乡**村**号,现租住于山东省济宁市**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在沿辖区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张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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