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0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张某甲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系醉酒。
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