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妻子张某乙在**县**饭店吃过饭后。由于张某甲在吃饭过程中饮酒张某甲便决定由张某乙来驾驶车辆。张某甲夫妇从饭店出来后,张某甲因担心张某乙的倒车技术便上车将车辆从饭店门口路牙子上倒至马路上(4、5米距离)摆正后交由张某乙来驾驶。张某乙驾驶黑M****4号小型轿车载承张某甲行驶途中被望奎县交警大队民警以张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抓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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