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苏A1****小客车,由幕府东路君悦KTV门口沿辅路行驶约不到100米后,由代驾司机继续行驶。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本区白金汉爵大酒店将张某甲抓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血。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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