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T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邑县**街**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吹气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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