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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T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邑县**街**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吹气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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