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20时许,张某甲在故城县**公司与张某乙等人一起饮酒后回到家中。当晚20时20分左右,张某甲驾驶冀TX****号面包车从其家中出发去公司,在行驶至西十里铺村桥南处被交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4mg/100ml。张某甲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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