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巴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二组回**村安置房。经过**小学路段时将行人张某乙撞伤,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张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血样送检时间超过规定的三天时间,且公安机关在申请血样延期送检审批时,领导审批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但实际送检时间早于审批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导致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抽取的血样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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