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8的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张某甲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张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测试视频、采集静脉血样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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