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4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拥军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乙驾驶的甘DZ****轻型货车碰撞,致二车轻微受损。经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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