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乡**村**社,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坪**路**号**单元**室。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甘AEB***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华林坪隧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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