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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民勤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威市第**届人大代表,民勤县第**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巷**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甘H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勤县城大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勤五中路段处,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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