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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仡佬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社区**本县****社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0****小型普通客车从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伯爵府出发沿竹王大道、淞江东路、淞江西路往玉溪镇新兴社区美美地小区行驶,2020年8月24日00时09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淞江西路50米(小地名:林达步行街)路段,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5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8月24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2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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