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门卫,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现住邹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家中吃饭时饮用约三两58度泸州老窖白酒。同日19时39分,张某甲醉酒驾驶鲁AB5***号小型轿车沿鹤伴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一中路段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张某甲静脉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20日19时39分,张某甲驾驶鲁AB5***号小型轿车沿鹤伴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一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2020年11月25日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84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5日,张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张某甲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张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1月20日,张某甲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张某甲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张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张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84mg/100ml。
(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