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0时50分许,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办事处**村至上蔡县**大道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大道**路口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徐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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