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乡**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20年6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中午,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戊五人在张某乙家中饮酒,因张某丙上午注射过青霉素,有不良的酒后反应,张某甲驾驶张某乙的浙******号小型轿车,同张某乙、张某戊一起将张某丙送到村卫生室救治,因村卫生室没有解酒药,张某甲驾车将张某丙送新张集乡卫生院救治,因张某丙病情危重,新张集乡卫生院医生让送利辛县人民医院救治,张某甲又驾车将张某丙送至利辛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在利辛县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因挂号一事,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戊和利辛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保安发生争执,张某甲等人在利辛县人民医院进行吵闹、推搡医院工作人员。利辛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报警后,利辛县公安局春店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驶车辆行为,后将该案移交至利辛县交警大队处理。经安徽中天司法中心鉴定,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酒精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出于紧急救治病人,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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