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6********,汉族,大专文化,富平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富平县**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乘坐张某乙驾驶的陕A****V小型轿车由富平县昌平大街川西豆皮涮牛肚饭店欲至附近ㄫ酒店,因张某乙在十字路口直行未右转错过目的地,车辆掉头后,张某甲驾驶陕A****V小型轿车由频阳大街与丰荣街十字北50米处出发,沿富平县频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频阳大街与丰荣街十字路口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属情节轻微的醉驾,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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