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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济南市章丘区**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5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0±3.6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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