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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 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出生地为广东省化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镇**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时5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TUS****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1.3mg /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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