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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23时21分许,张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向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外侧辅道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台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张某甲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张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张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01.6毫克/100毫升,张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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