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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小名:张某乙,男,198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号。202041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1时许,张某甲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海山北大街鑫洋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8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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